一是(shi),特区依据(ju)基本法(fa)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(mian)管(guan)治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(gui)定,由中央(yang)行使国家的(de)主权,特区(qu)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(mei)有(you)“自决权”。二(er)〇一四年澳(ao)门有(you)团体(ti)发起(qi)所谓的“公投(tou)”活动(dong),公然挑战国(guo)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(ding),依法(fa)予以禁止(zhi)。根据基本法的(de)规(gui)定(ding)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(dao)权和决定(ding)权(quan)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(chang)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(gai)基本法附件(jian)一行政(zheng)长官(guan)的(de)产生办法和(he)附件二立法会(hui)的(de)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(gen)据(ju)全国人大常(chang)委会(hui)决定(ding)完(wan)成(cheng)本(ben)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(chang)委(wei)会批准和备案,维(wei)护中央管(guan)治(zhi)权(quan)的权威。